人民网成都4月26日电 (赵祖乐)4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产品中心,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视频监控系统。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抄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宜,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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